朔建质字〔2016〕208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双随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双随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开展核查。市核查由本级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10%抽检,县区当年核查要实现全覆盖。要将省外入晋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双随机核查范围。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时间安排
市核查企业时间为2016年10月—11月。各县区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核查时间。
三、核查内容
(一)施工企业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证明;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施工项目
8.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专家论证审查情况;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情况;
10.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
11.隐患排查台帐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开展情况。
四、核查结果应用
本次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合格结论
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抽检在建工程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核查结论为合格。并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主要依据。
(二)不合格结论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1.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
2.抽检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
3.企业提供虚假人员和有关资料;
4.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期限一般设定为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重新核定结论,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印证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五、有关要求
1.本次核查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要从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中抽取1-3项进行现场核查。
2.各县区在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质安科。
3.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